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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订 | 天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8月12日起实施)

第三次修订 | 天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8月12日起实施)
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该标准自2020-08-12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管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 1999 年开发 发布,2003 年*次修订,2016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收严了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基准含氧量; 

——增加了新建燃气锅炉一氧化碳排放限值; 

——增加了锅炉房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强调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管控要求; 

——调整了锅炉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范围; 

——更新了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增加了达标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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