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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将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首批纳入征收试点范围的行业包括: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展试点工作,上述八个行业中将挥发性有机物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收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设定为每污染当量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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